常新城建[2004]64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
经区质量监督站检查发现,我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较多建设单位没有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规定要求执行。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经研究决定,对竣工验收作以下几点要求:
1、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和经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部门专项检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通知质监站现场监督,乡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时通知乡建管所有关人员参加。
2、对住宅小区的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单体建筑工程,室外建筑工程(附属建筑、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垃圾收集站等;室外环境建筑小品、道路、亭台、连廊、花坛、场坪绿化等),室外安装工程(管线、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室外供热、煤气系统;电气室外供电系统、室外照明系统)。
3、对区各乡镇的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下的工业建筑工程,有充分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者,建设单位必须向区质监站提出申请,并备齐有关文件。
4、竣工验收应达到(建建[2000]142)号文的竣工条件,特别是工程款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到位,并且有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款支付证明。
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条件,区质监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注明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不予备案,也不得交付使用,不得领房产证。此通知内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竣工 验收 通知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2004年12月17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