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新城建〔2003〕30号
关于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进行监督控制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及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经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研究,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对新北区范围内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进行监督控制。现就有关重点内容通知如下:
1、民用建筑是指下列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等。
2、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依据是《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3、2003年4月1日以后开工的民用建筑工程,一是在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不包括改造工程);二是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均要由生产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三是天然花岗岩石材总面积大于200m2,人造木板及饰面木板某一种面积大于500m2时,要进行抽样复验。
4、2003年4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室内环境检测不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5、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有关检测费用纳入建筑施工预算中。
6、本通知不详之处请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执行。
7、新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监督与管理。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建筑 室内环境 监督 通知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2003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