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处、执法大队: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与综合处联系。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明确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局综合处是局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主持行政处罚听证;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备案工作。 第二条 本局授权委托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局其它处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局综合处负责本局的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工作,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政建设,做到秉公执法,敬业爱岗,廉洁勤政。 第四条 局对较大数额的罚款、涉外行政处罚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处罚的行政案件,实行集体通案制度,集体讨论行政案件的处理。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邀请区领导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集体讨论。 第五条 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副局长在局长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分管行政执法的副局长负责审查、批准行政案件的立案、终止或销案;结案及延长办案时间;行政违法案件的移送与受理等事项。 第七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行政执法的主管责任人,对本处室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管责任。主要负责确定案由、办案人员、主办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执法文书等事项的实施。 第八条 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文明执法;应严格执行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填写、制作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办案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先行采取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 案件办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组卷归档按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档案组卷工作的意见》执行。在结案或销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交综合处归档。案卷归档后不得擅自抽取、增加、修改和销毁案卷材料。外单位人员借阅案卷需说明理由,向综合处提出申请,报请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执法监督部门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综合处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