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新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工作公开、透明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8〕93号)和《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08〕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公正、务实、创新、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党政办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领导,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监察、保密、档案、信息网络中心等部门对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详见附件1):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更新公开信息。 (二)配套制度制定执行情况。有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并对照执行。 (三)主动公开工作情况。有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分类全、符合规范,信息发布及时、全面、准确。 (四)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有畅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接受申请后能够及时、规范地流转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反馈。 (五)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情况。有明确、完整的涉密范围,每条拟公开信息必须附有相应的专业保密审查人员及分管领导签字的保密审查单;无泄密事件发生。 (六)信息文本送交情况。已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原件、电子文本能够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范地送交至区档案局,同时报送填写好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明细表》(详见附件2),并现场办理送交手续;对已经废止的公开信息,有关单位应将废止告知函及时送交至区档案局。 (七)年度报告编制发布情况。能够及时、规范地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并及时上网公开。 (八)公开载体建设情况。除网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能够积极主动开辟多种公开形式,包括: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九)监督保障工作情况。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76分~94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不少于两次,其中年度考核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监察、保密、档案、信息网络中心等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考核组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政府法制办。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点击网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区政府确定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表(试行)(点击打开)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明细表(点击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