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主要道路两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2日
常州市新北区主要道路两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新北区区域内主要道路两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新北区主要道路沿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市场化拍卖、规范化审批、标准化建设、长效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新北区范围内的高速公路、省道、高架道路沿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沿线包括高速公路、省道、高架道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区域,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主要是指单立柱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上述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泊位布点规划由区规划分局、区城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兼顾当地城镇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收费站区、服务区除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 道路沿线户外广告布点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设置条件与管理部门
第七条 企业在竞拍取得户外广告泊位经营使用权后,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样式新颖、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九条 广告设施的占地,参照电力设施设置模式。 第十条 管理部门分工: (一)区规划分局具体做好新北区区域内户外广告泊位的规划布点、广告设施规划选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 (二)区国土分局做好土地租用协议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区城建局负责组织户外广告泊位的拍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以及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四)区财政局负责户外广告泊位拍卖政府性收益的管理与分配。 (五)区工商分局做好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六)道路沿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具体做好日常巡查管理、监督户外广告设施的完好状况工作。 (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组织对未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查处和拆除工作。
第四章 设置技术与标准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至其外侧100米用地范围内广告设施及省道、高架道路两侧广告设施应当以单立柱双面或者三面形式为主,版面规格为6米×18米或者7米×21米,广告牌下边缘距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8米不大于10米,垂直投影不得在公路用地或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第十二条 省道、高架道路可以结合新北区进出口位置,镇区、园区主要出入口以及空间较为宽敞的道路交叉口等位置,适量设置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道路两侧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电力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以及影响交通视线及通行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三)遮挡、毁损道路绿化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在各级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四条 大型独立式单立柱广告设施架体采用钢结构,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具有能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并符合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严格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规范制作设置。 第十五条 道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照明光源应当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路面或者行车方向,不得造成行车眩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十六条 广告设施载体图案及文字要清晰、简明、易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设计图案和版面衬底色应当和交通标志标牌有明显区别。广告设施同一位置上按路名和方向统一标注编号,便于相关部门服务和监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广告发布地区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及维护: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主体钢结构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广告设施主体钢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或者使用寿命期内出现安全隐患不能修复时,由设施所有权单位自行拆除,经通知后仍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户外广告设施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及安全检测,每年应当进行一次检修,并有相应台账。 (三)区城建局可以与户外广告设施权属单位协议设立维护保证金条款。 第十九条 区规划、国土、建设、城市管理、市政绿化、公路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道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设施,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拆除的费用由广告设施权属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以内的区域;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或者公路界桩以内的区域。 (二)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包括主线收费站区和匝道收费站区,主线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主线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300米的范围;匝道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匝道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150米的范围。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单侧驶入服务区的减速车道起点至驶离服务区的加速车道终点之间的区域。 (四)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区域。没有隔离栅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经许可设置的主要道路两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期满后的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