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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8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财政局:
  自2011年我市实施《常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奖励实施办法》以来,调动了一批市场主体利用农作物秸秆的积极性,有效地推进了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为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在调研和总结基础上,我们对原《常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常农发[2011]78号、常财农[201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奖励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
常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规[2010]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特制订本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登记注册,秸秆的年度资源化利用量在1000吨以上的企业(含基地、园区、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考核对象(即企业),每年按1万元/千吨标准,进行财政资金奖励。
  三、考核程序
  成立由市农委、市财政局组成的市秸秆综合利用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处。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所在地辖市(区)农林(业)局会同财政局核准并公示后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市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辖市(区)两局联合申请文件及随文报送材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核,将考核结果在市农委网站上公示后给予表彰奖励,并下达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二)企业随申请提供的材料包括:
  1、企业依法注册资料;
  2、秸秆收购台账,企业与供应户的秸秆购销协议、收购票据、全体供应户签名的名单清册及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
  3、收购证明材料,秸秆供应户所在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的公示结果证明,公示内容为本镇范围内全体供应户的当季种植面积及向企业提供秸秆量的清册(含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公示地点为供应户所在村,公示时间一周以上;
  4、秸秆利用台账,企业的相关设备性能、以秸秆为原料的利用台账等。
  (三)考核领导小组将对企业利用(收购)当地农作物秸秆量进行审核。秸秆亩产量按小麦不高于400公斤、水稻不高于650公斤、油菜不高于200公斤计算,机械半量还田的减半计算。高于上述标准的秸秆利用量,在考核时将予以剔除计算。
  四、相关要求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制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积极培育秸秆规模化利用主体,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在秸秆收集贮运体系建设方面要筹措配套资金,加大投入扶持,积极提供服务。
  机械化还田的农作物秸秆、利用(收购)常州地区以外的农作物秸秆不列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常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常农发[2011]78号、常财农[2011]7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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