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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常政办发〔2016〕156号
发布日期:2016-11-25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事关民生共享与社会和谐。近年来,我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强化防范处置,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治理任务依然繁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高度出发,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到2020年,基本形成“全面覆盖、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加规范,工资支付监督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农民工权益维护更加高效便捷,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落实《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各辖市(区)政府、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安排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欠薪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明确适用地域范围、基本生活费标准、酌情垫付工资等启用条件,规范启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及时补足储备。在充分发挥应急兜底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三)推进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探索建立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基础、主体和装修等施工节点,按照工程价款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款拨付到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包企业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作为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的依据。
  (四)实行银行代发制度。鼓励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视情为招用的农民工开立个人工资账户,并确定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月底前将工资支付表送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鼓励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对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按照约定期限结清农民工工资,并做好书面记录。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用工和建设市场管理
  (五)全面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实名制用工管理登记手续。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载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要设立劳资专管员,专职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按月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予以惩戒。
  (六)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以及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项目现场全覆盖。
  (七)强化各类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立项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立项。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落实设计变更审查核准制度,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实行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计和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其他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备案合同的条款执行支付工程进度款,将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同步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未经审定(审计)的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四、进一步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八)强化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直接用工企业负责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九)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或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十)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健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市预防和解决企业欠薪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逐步推动企业实行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至2020年全面推进落实相关制度。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案件,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五、进一步严惩欠薪违法行为
  (十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范围,优化全市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加大欠薪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人社、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欠薪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采取庭前调解结案的办法,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安排挂牌督办。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积极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三)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进一步完善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妥善处理以讨薪为名冲击党政机关、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虚报冒领工资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讨薪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在元旦、春节等重要时点,强化值班备勤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处置欠薪问题。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科学把握主动权。
  (十四)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机制,将经核实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诚信常州网”等信息系统依法依规给予公示,并逐步实现相关部门系统信息的自动提取与推送、实时归集和共享。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附件:常州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任务分工(2016-2020年).doc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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