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常州市新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二、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2.2 重大事故
2.3 较大事故
2.4 一般事故
三、组织体系
3.1 指挥机构
3.2 办公室和成员单位
3.3 现场指挥部
四、预警预防
五、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现场紧急处置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六、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交通保障
6.7 通讯保障
6.8 技术保障
6.9 教育培训
6.10 人员防护
6.11 社会力量动员
6.12 演习演练
七、后期处置
7.1 恢复重建
7.2 调查分析
7.3 工作总结
八、奖惩
九、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施行时间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或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科学、有序、安全、高效地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新北区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综合协调、条块管理、分级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操作。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1.3.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按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市政府进行报告,区各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组织应急处置。
1.3.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规划、整合资源,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要加强培训演练,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区政府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对发生在新北区境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审定批准现场救援方案;扩大应急时,请示区政府启动《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启动《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配合上级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监察局、人武部、党政办、宣统部、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城建局、环保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巡警大队、运管所、电信区局、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主要职责:
监察局:负责对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
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消防大队进行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搜救及中心危险区域的警戒工作;发生大面积有毒介质泄漏时,配合公安分局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危险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
党政办: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请示市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资源,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向上级报告事故和处置进展情况,传达和落实上级指示和批示。
宣统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报道,及时沟通相关媒体及网络舆情。
经发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人社局:负责救援物资及生活用品的发放,做好伤员的安抚工作。
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城建局:负责提供建筑及地下管网平面布置图和技术咨询,组织工程机械参加抢险。
环保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
社会事业局:负责调配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和药品、救护车辆,组织现场伤员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统计上报伤亡人员情况。超出区属医院救治能力时,负责与上级医疗机构、红十字会、血站的协调联系。
农业局:负责河道截流工作,防止有害物质扩散污染水域,组织处理受到有害物质污染的渔、禽、畜。
市场监管局: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组织指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行业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交巡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开辟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运管所:负责制定抢险运输单位和应急救援特种车辆的调度,组织事故现场物资和疏散人员的安全运输。
电信区局:负责应急救援通讯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协助做好受伤人员救援和后期处理工作。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委派。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确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地区按照应急预案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区域进行紧急救援;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部署,负责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事故情况。根据救援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党政办牵头,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公安分局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交通、通讯和装备等救援资源,确定合理的技术处置方案,确定警戒范围,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和对外联系,尽可能防止事故的扩大。
(2)警戒保卫组:由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负责,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保障现场的救援秩序,做好现场保护、警戒及交通疏导工作。
(3)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分局牵头,消防大队、人武部和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具体应急处置方案,现场组织救援抢险。
(4)医疗救护组:由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救援抢险的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5)危险源控制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城建局、环保局、农业局、安监局、公安分局、电信区局、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6)事故调查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安监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根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起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统部负责,对外发布应急救援工作的情况,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的信息和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区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企业)、乡镇监管员、区市场监管局(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异常情况,经审核后及时上报区政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使用单位对列入区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要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发现异常和事故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当发生以下事故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地震、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市场监管、安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级别事故后,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应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后,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专业组按照预案要求,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危害初评
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性以及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监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尽可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危害、天气条件,设立现场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危险介质泄露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分为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疏散区域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划定危险涉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现场后续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8.事故调查取证
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时,区委宣统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基本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公安、消防部门和事故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常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区政府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支持有关部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好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区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支持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基地,区财政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基层政府应每年年初向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救灾物资储备清单,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导基层政府储备特殊救灾物资。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其内设装备的更新、补充和完善,并保持其随时可用;配备适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域后转入各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发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交巡警大队、运管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根据需要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车等抢险车辆统一纳入区110社会联动体系。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传真号、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信息应通过无线宽带网络传输其设备数据库的最新信息,并通过宽带网络搭建多媒体通讯平台,进行多用户、多窗口、多载体的信息传输。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和应急信息库。专家组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各方应为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提供基础条件。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区委宣统部组织新闻媒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订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在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居民避险疏散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区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市场监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事故救援结束后,恢复重启小组要帮助事故发生单位恢复生产活动,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或注销报废进行监督。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格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生、安监、市场监管和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事故调查小组按有关规定展开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周围环境污染、火灾隐患是否基本消除,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处理工作机构,事故调查小组应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依规定报请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重点特种设备:重点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伤亡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确定重点特种设备参考以下因素:
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2.重要地区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5.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