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议委员会的性质和主要工作
复议委员会是区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机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议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三)指导监督行政复议工作;
(四)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机制
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5名,成员及数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党政办主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委员由经遴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人员和律师等担任。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复议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案件审理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全体会议负责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重大问题,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复议委员会工作的保障措施
成立复议委员会,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要求的实际体现,又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妥善安排、支持配合、提供保障、强化监督,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一是建立工作制度。建立复议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复议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严肃纪律,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在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社会公信力中的作用。
二是明确工作保障。区政府法制办要为复议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复议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区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是强化工作落实。区政府法制办要以复议委员会成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决定等各项工作,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审理权相对集中。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支持、参与、配合复议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区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附件: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