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有关规定,决定对新北区邻里中心片区地块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新北区邻里中心片区地块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华山路以东、飞龙路以南、秦岭路以西、秦岭路以北(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启征日期: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现场公告
五、征收部门:常州市新北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