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城乡社区协商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北区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组织群众参与社区治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
2.坚持群众自治,扩大居民参与。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平等、对话、协商的方式增进共识,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3.坚持依法协商,规范协商程序。依法开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规范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程,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4.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探索创新。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探索创新,促进城乡社区协商的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提升、效果不断增强。
(三)主要目标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自治、坚持依法协商、坚持因地制宜,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社区居民享有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分类探索不同类型社区居民责任共担平台,充分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在先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全区城乡社区协商民主建设,逐步探索一条具有新北特色、体现时代特征、符合群众要求的社区协商民主之路。
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协商内容
根据各镇(街道)、村(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1.关系当地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发展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活动开展、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财产处置等。
2.涉及村(居)民权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3.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章程等制定或修改。
4.村(居)民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为民办实事计划。
5.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6.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7.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以及村(居)民代表等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1/10以上的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协商的事项。
8.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现行政策规定应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确定协商主体
坚持凡是利益相关者均应参与的原则,最大限度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协商的积极性。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均可作为协商主体。根据协商内容,组织相应主体,通过以下载体做好社区协商民主工作。
1.民主决策会。涉及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和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全体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开展协商。
2.矛盾调解会。涉及部分村(居)民利益、居民矛盾纠纷等一般事项,应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部分村(居)民、利益相关方和矛盾调解员进行协商。
3.民事协商会。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镇(街道)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4.民情恳谈会。涉及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由网格人员全面走访群众、广泛搜集意见建议,作为民主决策的重要依据。
5.民主听证会。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
6.多元共治会。城乡社区要全面建立多元共治会,由村(社区)党组织牵头,村(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股份合作社、驻社区主要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会议研究,协调解决事关多个主体的矛盾和问题。
协商中要注重发挥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的积极作用,充分吸纳其参与协商。
(六)丰富协商形式
按照利益趋同、公开透明、平等理性的协商原则,拓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探索创新协商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
1.会议协商。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重大事务决策、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全局性工作安排等事项,应结合协商内容,充分讨论协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成果。
2.对话协商。涉及自然村、村(居)民小组等区域性事务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采取走访座谈、约请面谈、民主恳谈等形式,面对面征询群众意见建议。
3.书面协商。涉及特定事项或个别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书》、《告知函》等书面形式,广泛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形成协商成果。
4.网络协商。充分利用城乡社区信息平台、微信、QQ群等形式,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搭建网络协商平台,鼓励更多居民参与社区协商。
(七)规范协商程序
社区协商的一般程序是:
1.确定协商议题。根据重点工作、群众突出诉求,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协商议题。
2.做好协商准备。协商举行前10日,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事项、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时间、协商地点、主持人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议题说明材料。
3.组织协商活动。采取会议、对话协商的,坚持主体平等、文明表达、充分辩论等原则,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努力达成协商共识;采取书面、网络协商的,由村(居)委会收集、汇总、归纳各方意见。
4.公示协商结果。协商结束后3日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公示协商成果。
5.解决协商难题。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暂缓决策或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镇(街道)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确定。
(八)协商成果运用
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将社区协商形式与健全科学决策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把协商民主融入决策全过程,已取得共识的要及时转化为决策。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受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村(社区)应及时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协商实施进展、结果等信息,组织群众或委托第三方对实施情况进行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重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尚未求得共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进一步协商。对一些重要的协商成果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再次协商,促进协商成果的深层次转化。通过广泛深入协商,使各方利益和诉求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得到更好体现和保障,确保协商落到实处,努力增强村(社区)协商的实效性。
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镇(街道)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领导
(九)加强党的领导
各镇(街道)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大意义,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推进城乡社区协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加强具体指导,强化督查落实,帮助解决困难,推动社区协商深入开展。村(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领导,制定协商计划,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镇(街道)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协商活动依法开展、稳妥有序。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村(社区)协商的发展。全面推进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健全党员代表议事机制,完善“两代表、一委员”联系城乡社区制度,推进城乡社区协商顺利开展。
(十)健全工作机制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由区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和推进,具体工作由区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村(居)委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十一)完善保障措施
各镇(街道)要加大对村(社区)建设的投入,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道),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场地支持、社工督导等形式,培育发展一大批社区治理类社会组织,并促进其在社区协商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实社区工作力量,积极开展全科社工培训、骨干社工轮训等工作,为社区协商提供人才保障。
(十二)鼓励探索创新
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村(居)委会不断创新实践,及时提炼、总结推广各地鲜活经验,并适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培育一批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城乡社区协商的整体水平。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