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标准
全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统一调整为30万元/亩。
二、明确用地指标调节费标准
新增工业用地收取15万元/亩的用地指标调节费,指标调节费由该项目地块所在园区(镇、街道)向区财政缴纳。
三、明确遗留问题解决方式
为妥善解决本通知实施前有关遗留问题,对已签订投资协议并办理提前开工手续、已实质性开工建设、但未办理土地出让的工业项目,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供地或进入供地呈报程序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对已签订投资协议、未实质性开工建设、未办理土地出让的工业项目,如按《常州高新区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常开工委〔2017〕3号)通过项目准入评价,并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供地或进入供地呈报程序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对已签订投资协议,约定预留用地的工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执行,否则原则上按新标准执行。
四、明确工业用地挂牌出让前置条件
项目通过准入评价作为工业用地挂牌出让的必要前置条件,全区以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引进的各类工业用地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前必须经过区级项目准入评价和投资协议(草案)审核,投资协议原则上应统一使用区招商局制定的标准合同格式,涉及特殊情况的可对相应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必须注明相关税收指标、开发时限、土地利用等条款及违约的处理措施。
五、明确工业用地地价决策程序
工业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不低于30万元/亩的,可直接以该价格作为出让起始价编制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国土分局在土地出让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地价只作为该地块出让的参考价。
六、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原《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北区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的通知》(常新政〔2014〕131号)停止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