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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常州高新区管委会出台了《常州高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常开委〔2018〕10号,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方案要求,分别制定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证照分离”事项审批工作方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证照分离”事项审批工作方案》(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证照分离”事项审批工作方案》(强化准入监管)。现就上述四个工作方案解读如下:
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背景及实施时限
2015年12月,国务院以国函〔2015〕122号文批复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2017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也可以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做法。根据国务院推广复制要求,省政府于2017年12月出台了《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决定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和全省各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经开区(共计45个国家级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试点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于2018年12月22日截止。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方案重点工作
1.关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
实行审批改备案制,即,主要针对经营场所固定且使用面积小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从业人员较少,经营品种风险较低,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即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并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后,区行政审批局将当场给予备案,并发放《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经营场所租赁期不满1年的,备案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2.关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证照分离”事项审批工作方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承诺不达法定条件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区行政审批局即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不再开展现场核查等实质性审查。
同时,区行政审批局根据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的特点,根据候车(机、船)室、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非集中空调)、理发店、美容店、舞厅等类型公共场所的特点,分别制作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将法定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等要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以此作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3.关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证照分离”事项审批工作方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7项)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针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等七项审批事项,区行政审批局在进一步梳理法定条件、办事流程、提交材料清单的清楚上,实现事项标准化,最大程度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申请人依据工作方案中列明的法定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依法进行申请,区行政审批局将在承诺期限内依法予以办理。
4.关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证照分离”事项审批工作方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等8项)
加强准入监管: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食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等八项审批事项,因这些事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因此按照要求依法强化准入管理。申请人在按照审批工作方案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区行政审批局将严把准入关,把握风险节点,强化风险防控。
三.工作推进计划
区行政审批局于今年4月28日正式公布了上述工作方案,整个“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改革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区行政审批局计划在6月底对改革推进情况进行一次阶段性总结,将改革的进展、发现的问题等做一次综合梳理,并及时向区审改办以及监管部门反馈遇到的问题,确保“证照分离”改革的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