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4-19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文件

常新政〔2015〕153号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1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打造一批具有高新区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1.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以及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应急救助、权益维护等服务。到2020年,各镇、街道均建有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达到80%、40%。

2.大力推进老年人助餐中心(点)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助餐覆盖面100%,农村社区助餐覆盖面60%以上,稳步推进村级老年人助餐服务。

3.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化体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居家养老项目建设与服务。

(二)多元化发展养老机构

到2020年,全区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5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数6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大力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新北区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提升区级养老机构整体服务水平。加大农村敬老院“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升级力度,为“五保”老年人以及失能半失能的低保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养老服务。到2015年,全面完成改造目标任务,省星级达标率100%。到2020年,全区所有镇建立集“五保”供养、社会寄养、居家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利用集体资产,按规范建设为老服务机构。

(三)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1.完善养老机构医护康复功能。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申请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或内设医务室。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可通过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应配备康复设备,鼓励引进专业医护人员。

2.完善医疗保险机制。经卫生部门批准成立的护理院和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支持其申报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完善医养融合服务。统筹规划建设镇敬老院与镇卫生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做到有机整合,相互促进。鼓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加快推进家庭医生、家庭病床制度,方便老年人在家接受康复护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用,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试点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工作。

(四)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大力加强“虚拟养老院”建设,构建养老服务公共平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工程,拓展老年电子商务。推广“贴心一键通”工程,实现空巢家庭老年人居家呼叫系统和应急救援网络全覆盖。完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创新社区养老服务互联网模式,拓展养老服务领域和功能。

(五)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区、镇(街道)、村(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建设,进一步加强区“三老”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丰富活动内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广泛用于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2.加强区老年大学、镇(街道)老年学校和基层办学点建设,区老年大学办学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并根据办学规模动态增长。到2020年,区老年大学建成为省市一流的区级老年大学,镇(街道)老年学校建成率100%,常态化办学率达到80%以上。

3.加强老年人心理关爱工作。发挥老年人心理关爱服务组织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并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

(六)加强为老服务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及服务网络。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定期组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到2015年,全区培训200名以上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人员。鼓励慈善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开展为老助老服务。依托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为老服务组织引进专业社工,开展为老服务。建好各级老龄(老年人)协会,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发挥好区养老服务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三、政策措施

(一)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根据市级规划和我区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规划布局,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二)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按照2015年人均用地不少于0.3平方米,2020年不少于0.4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标准保障,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三)完善财政补贴政策

1.完善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从2015年起,对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举办的养老机构,以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床5000元、5500元、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房产新办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床25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对新建的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办的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现有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自筹资金,进行提档升级,按照市定级标准进行综合评估,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每床1000元。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的数量,每月分别给予自理80元、介助100元、介护12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对配备有执业资格医护人员的养老机构,每月增加每人每床20元运行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公办养老机构、镇敬老院在保证“三无”、“五保”老年人入住的前提下,收住社会寄养老人,同标准享受运营补贴,补贴经费区、镇各50%。各镇、街道委托民办养老机构供养“三无”、“五保”老年人的,购买服务标准应在集中供养标准基础上,给予必要的护理及运营经费。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行补贴标准。各镇、街道是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老年人助餐中心(点)建设主体,区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投资额、建设规模、服务范围等综合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凡达到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的,区政府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达到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的,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达到普通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的,区政府给予5万元至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老年人助餐中心(点)建设按《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区老年人助餐中心(点)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常新委办〔2014〕39号)执行,对新建老年人助餐中心,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根据其服务老年人数和服务水平,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运营补贴;对新建老年人助餐点,根据建设水平给予2万元至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各镇、街道应将建设、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居家养老服务有序、规范运行。

3.完善养老援助服务补贴标准。当地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市级以上劳模、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符合条件的离休老干部以及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均可享受每人每月价值200元的援助服务,其中介护对象为每人每月价值300元的援助服务。对我区60周岁以上失独老人和无子女照料的低保老人,政府援助服务补贴标准为介助每人每月300元、介护每人每月500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进专业养老组织开展服务。如入住区内养老机构,可直接抵免入住费用,区政府定期结算费用给入住养老机构。

4.完善对养老从业人员激励补贴。按照《关于实施养老服务人员激励制度的通知》(常民福〔2015〕27号、常财社〔2015〕64号)精神,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我区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工作满5年且用工规范的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按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证书,分别给予10000元、7000元、5000元一次性补贴。定期组织区级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优秀护理员。

5.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创新创优补贴政策。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或建立行业标准的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常态化、规范化办学的镇(街道)老年学校,每年给予1万元至2万元运行补贴。对在“新三板”、“Q板”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按区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省、市发展养老服务业相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鼓励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依法设立外资养老服务机构,与内资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信货、税收等优惠政策。

(五)健全养老服务制度

1.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区、镇(街道)两级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估。鼓励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评估。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并与政府购买服务、等级评定、专项补贴、奖惩制度有机结合。

2.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市场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联合消防、卫生、安监和工商等部门进行安全检查。财政部门要健全对社会化养老经费的绩效评估机制,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物价部门对养老服务进行价格监督和指导,除由政府主办且经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的实行市场定价。

3.完善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公众责任险,提高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风险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本辖区60周岁以上的五保、低保、低保边缘、重点优抚对象、失独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投保覆盖面、提高补贴力度。到2020年,全区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参保率达9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职能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民生工程建设重要内容和议事日程,加大养老事业财政投入力度。

(二)加强社会宣传。利用宣传主渠道,大力宣传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弘扬敬老、爱老、助老优良传统,积极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定期表彰我区老有所为、孝亲敬老先进典型。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省、市政府时序要求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制定具体措施,积极推进,加强协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区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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