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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常建〔2018〕27号
发布日期:2018-02-23   来源: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溧阳市住建委、金坛区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常政办〔2016〕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
  1.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至工资专户,用于支付相应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与既有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定期将工资专户有关信息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保工资专户资金仅能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2.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3.农民工工资由银行直接代发。施工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本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凡在常州市范围内从业的建筑行业工人每人办理并限定一张。施工企业根据实名制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承包企业按照承发包关系向工资专户开户银行递交应发工资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账号开户企业,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备案合同约定的总造价(扣除暂估价)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工程总造价20%的资金;农民工应发工资高于工程总造价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工资专户拨付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的20%的资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其不良信用报送属地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次月开始每月向工资专户拨付以施工备案合同的工程总造价扣除暂估价)的20%除以合同工期的平均资金(即每月向工资专户拨付数额=备案合同工程总造价*20%/备案合同工期(总月份-1))。办理施工许可证后不能及时开工及建设过程中暂停施工的项目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单位。
  5.鼓励总承包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作业人员,如项目依法分包,分包企业应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户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不应由分包企业账户代发。
  6.施工企业应按月依据劳动用工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在工人退场、工程施工结束时,应根据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清算工作量,结清支付剩余工资。
  7.对累计作业时间不足15天的短期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用工企业应做好记录并上传至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工作流程
  1.施工总承包企业到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证明。施工承发包合同应明确农民工工资专户,施工企业进行合同备案时,必须出具已办理工资专户的银行证明。
  2.施工企业负责为劳务人员办理个人银行卡。
  3.施工企业依据劳务合同,结合每月汇总的考勤数据,形成劳务作业人员月度工资清单,经个人及相关施工企业分别确认后,由工资专户开户企业向银行报送,并委托银行根据工资报送表发放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六个月后,工资专户余额为零时,可撤销工资专户。
  三、工作职责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之内的工程建设工资专户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责范围之内的工程建设工资专户管理实施的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
  2.参与银行必须每月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数据推送。推送内容:1)、建设工程各项目开户信息。2)、各工资专户进出账清单。
  3.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是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资专管员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保障措施
  1.参与各方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专户及实名制发放工作,并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有关要求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并加大抽查力度,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按规定支付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责令暂停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支付情况纳入工程合同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内容,各级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核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否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3.对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及实名制信息管理执行不到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项目和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采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除信用分,纳入不良记录等处理措施。
  五、有关要求
  1.2018年3月31日后,发布招标文件公告和办理直接发包登记手续的市区(钟楼区、天宁区)工程项目开始实施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
  2.各辖市、区依照本实施意见于2018年6月1日开始执行。
  3.试行期间,为了有利于推进此项工作开展,暂定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作为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卡开办银行。
  发卡事项联系人及电话:
  (1)江苏银行常州分行 地址:常州市延陵中路500号
  毛艳茗,0519-88160332

  孙 飞,0519-88130315

  李宇卫,0519-88167959

  王音芳,0519-88167959
  (2)江苏银行常州博爱路支行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280号
  陆鈜晖,0519-86600757。
  4.本实施意见由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有关部门在试行期间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管办反映,电话:0519-85682050。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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