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新北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本区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树立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标杆,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和新北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的意见》(常新政〔2012〕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北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区长质量奖是新北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本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企事业单位不超过5个,可以空缺。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作为基本标准,并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新北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区长质量奖具体评审方案、评审规则、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 新北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聘请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问询答辩等工作。
第八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区内登记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区的质量、环保、安全和财税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不属于淘汰限制类产业;
(三)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经济、技术、安全、能耗、环保和质量等指标在同行内处于领先地位;从事公益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事故,无偷税漏税记录,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企事业单位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有产品出口境外的,出口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企事业单位主要责任而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政府通报,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评审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启动评审工作;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三)受理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出推荐意见;
(四)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组对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程序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五)资料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程序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六)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确定通过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七)问询答辩。通过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事业单位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评审组问询并进行答辩,专家评审组根据答辩情况,形成问询答辩意见;
(八)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组的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问询答辩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
(九)审议公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十)批准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名单,由新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新北区人民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予以表彰,授予证书、奖牌,并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已满3年的企事业单位,可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经评审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奖牌,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对综合评价排名领先但未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授予新北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并对首次获得新北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新北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监督管理,参照区长质量奖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六条 获奖的企事业单位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直接用于产品宣传。
第十七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事业单位,经核实后,报请新北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 获奖的企事业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的;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的;
(三)企业(组织)和利益等相关方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或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四)由于企业主体责任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或索赔、被国外政府通报、被国家相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的;
(五)发生其他应当报告的违法事件的。
领导小组发现获奖的企事业单位发生上述情况,或收到获奖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书面报告时,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请新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组织或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组织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与区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伪造、冒用区长质量奖称号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