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江苏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2018〕18号)、《常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常安〔2018〕14号)、《中共常州市新北区委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新委〔2018〕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及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镇、街道安监部门负责人,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以及区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约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以及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主任约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二)1个月内发生3起工矿商贸领域一般亡人事故的;
(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四)国务院、省、市、区安委会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约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一)发生行业领域较大以上事故的;
(二)1个月内发生3起同一行业领域一般亡人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省、市、区挂牌督办的;
(四)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涉险的行业领域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约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一)1个月内发生2起工矿商贸领域一般亡人事故的;
(二)6个月内发生3起工矿商贸领域一般亡人事故的;
(三)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涉险一般事故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约谈镇、街道安监部门负责人:
(一)6个月内发生2起工矿商贸领域一般亡人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矿商贸领域一般事故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镇、街道行业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亡人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省、市、区挂牌督办的;
(三)纳入诚信黑名单的;
(四)省、市、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第八条 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九条 启动约谈程序:
(一)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区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区安委办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区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经参与约谈的各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二条 被约谈方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参加人员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企业的,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十四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约谈记录及相关材料应立卷存档,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安全生产约谈呈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