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4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建设性投资资金;
(二)土地出让金、行政性收费等各类专项建设资(基)金;
(三)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超过50%,或资本金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模式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能减排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项目投资管理规定,工程项目应按照总投资额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八条 区经发局负责工程项目的推进与协调;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区城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环评和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区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管理,建设计划编制遵循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第十条 区各单位于每年9月编制建设计划,计划安排应优先保障续建及社会民生、生态环保项目,所需资金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年度资金需求应当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相衔接。
区城建局负责汇总各单位建设计划,形成区建设计划初稿报区政府,区政府召集经发、财政、城建、环保、农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总额、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等实施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建设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区委常委会通过后执行,必要时按规定提交区人大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计划确定的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项目的、项目投资额增加10%以上或4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增补或调整建设计划。
未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区审批部门不得进行事项审批,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不得安排和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范围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范围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一)项目建议书应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构成以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阐述。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经济社会效益、投资估算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三)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有建设计划作为投资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申报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有以下文件:
(一)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其中:区级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出具资金来源审核意见;镇级投资项目由所属镇、街道出具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证明,并报区财政、城建及主管部门会签;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或规划条件(指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扩建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须提供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复);
(四)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项目性质,由区政府或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总投资变更超出10%以上的,应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立项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改造改建、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等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属于新建或迁建工程的公路桥梁、内河航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综合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事、学校医院、文化体育、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其他项目原则上不需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巨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行政审批局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同或委托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及设计方案等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可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性,合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建设推进全过程的协调、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管理等关键环节明确相关责任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其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聘请中介机构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稳步推进代建制,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应由项目单位依法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属于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的,应当依法在工程交易市场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应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并由项目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项目管理等工程技术咨询及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概算。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因规划方案调整、现场施工环境复杂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确需发生变更的,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项目调增金额在10%及以内,且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变更方案及预算,经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调增金额超过10%或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变更方案及预算,主管部门会同区经发、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发生变更的,项目单位须向审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调整后的设计文件;
(二)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三)原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严格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时,应同时报送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以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建设的项目,配套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财政部门按照工程建设的时序或工程进度拨付财政安排的资金。凡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可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财务竣工决算,并在3个月内将竣工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应作财务会计的处理,并按规定将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有关文件、台账资料及时移交档案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经发、财政、城建、环保、农业、安监、审计、行政审批、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督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咨询和组织专家论证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按法定职责实施审计。相关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申报决算中的高估冒算行为,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将决算申报与审定情况与施工、供货等项目承建单位,以及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单位的费用结算进行挂钩。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造价等进行咨询、设计、评估及对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进行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者不负责任导致结论失实的,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造价超概算的,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相关违法违规信息,情节严重的将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纳入黑名单,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承担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城建局、行政审批局、审计局等部门会商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