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再一方“被负债”
发布日期:2018-0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新年开工第一天,民一庭即审理了一起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罗某依据被告吕某个人出具的借条起诉被告吕某及其妻子何某共同归还借款14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该案为公告案件,虽然吕某、何某均未到庭应诉,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基于原告在庭审中未能证明上述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法官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何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认定上述债务系被告吕某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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