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出台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问责细则
发布日期:2018-07-02   来源:环保局 

近日,新北区出台《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问责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标志着新北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实质问责阶段。

《细则》明确了问责对象、问责事项及问责方式。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领导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两减六治三提升”等专项行动和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进度明显滞后,管理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明显恶化的;二是未全面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职责或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三是未落实生态文明保护目标责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环境质量要求等工作进度严重滞后,致使年度目标任务无法如期完成的;四是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上级交办或通报的环境问题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五是未依法受理或者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环境污染信访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因处置不力造成二次污染的;七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政府关停或取缔决定不到位的,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干扰、限制、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八是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截至6月27日,新北区共受理中央交办信访39件,责令整改8家,立案查处11家,处罚金额669.5万元,立案侦查1家,刑事拘留6人,约谈25人,问责12人,问责力度之大,规模之大,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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