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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新政
发布日期:2019-05-29   来源:综合保税区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有关要求,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决定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审批及监管手续,联合发布【2019】67号公告。

本次新政涉及的“艺术品”是什么?

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注意!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什么是“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指艺术品从境内区外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实质性进出口行为。

开展艺术品保税存储,手续更简化

本次新政: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环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

以往要求: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

新旧对比亮点:艺术品从境外以保税状态存入综保区内,即一线入区环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大大提升艺术品进口环节的通关效率。

开展艺术品展览,手续更简化

本次新政:在区内外开展艺术品展览、展示及艺术品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海关监管手续。对同一批艺术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可以多次使用。

以往要求: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新旧对比亮点:对同一批艺术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可以多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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