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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新北法院审理了一起诉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抵押登记的行政庭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奚某与案外人吕某曾是好友。2011年12月,吕某以身份证件遗失为名,通过找关系补办了一张临时身份证。离奇的是,这张身份证上的照片头像为其本人,而实际身份信息确是原告奚某的。凭着这张假身份证,吕某补办了奚某位于常州市新北区中央花园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还复制了奚某该所房屋的房门钥匙,堂而皇之的做起了该房屋的所有人。接着,他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傅某,并向傅某借款40万元。
贪得无厌的吕某还没有就此收手,继续以同样的手段非法获取了奚某的各种证件、权证,假冒奚某的身份向平安银行办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并从农业银行骗得贷款3万元。
2011年12月27日,吕某以奚某的名义与傅某一起来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交了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的抵押借款协议、作价协议、身份证等资料,申请进行房屋抵押权登记。经原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后,第二天,便通过了抵押权登记 。
2012年5月4日,东窗事发,吕某终因犯盗窃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昔日的好友,如今变成了陌路,奚某的心情久久都无法平静。于是,他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本市新北区中央花园的抵押登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本案吕某持有的临时身份证为公安机关出具,存在形式合法性,被告在查验当事人身份的过程中不存在未尽审查义务的情形。案涉抵押借款协议已经公证,且被告对当事人也制作了房屋登记询问记录,被告在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已尽到了必要的审慎审查注意义务。吕某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虚假身份证,并以此进行补办产权证、借款及办理公证、抵押登记等均属欺骗行为。被告所作的抵押登记非实际房屋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登记要件,法院应予撤销。被告所作的抵押登记主要证据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违法,相关抵押登记行为的证据不足,也应予以撤销。
目前,该案已经审结,法院依法撤销了被告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本市新北区中央花园的抵押登记。
法官提醒大家,结交非贤者,难免生爱憎。本案的吕某补办假身份证,复制家门钥匙,抵押房产,均因为交友不慎,望大家引以为戒,以免引狼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