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和改进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3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7〕62号)、《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18〕68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民主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委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安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利于推进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有利于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委政府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有利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对于在新时代种好幸福树、建设“强富美高”新北区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我区实现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市前列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
(三)基本原则。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坚持增进团结,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二、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在我区的贯彻执行情况,省市区党委、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实施情况,重大工程建设和政府实事项目推进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
(七)政协提案、建议案和专项监督报告等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八)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
(九)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现形式
(一)会议监督。区政协有关会议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发言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政协全体会议视情安排界别小组(联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界别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等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通报情况、互动交流。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应完善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
(二)视察监督。区政协应围绕涉及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工程、重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等,组织政协委员开展视察活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区委和区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三)提案监督。区政协应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监督性提案,由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党政及政协负责同志应加强督办,健全区委和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办理重点提案制度。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开展提案办理第三方绩效评议和“回头看”,对提案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四)专项监督。区政协要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落实确定重点监督议题,由区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明察暗访,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
(五)社情民意信息监督。区政协应发挥社情民意信息“直通车”的优势,把群众中具有代表性的监督性意见建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反映,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六)特约(邀)监督。区政协可应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邀请,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邀)监督员或委派民主监督小组,对其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帮助聘请单位发现问题、改进作风、推动工作。聘请特约(邀)监督员或委派民主监督小组工作,由聘请单位和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区政协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专门委员会推荐的特约(邀)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指导。聘请单位应每年向区政协通报特约(邀)监督员履职情况。
(七)评议监督。根据区委统一部署,政协可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或专项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向被评议部门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根据被评议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提交民主评议报告,做到在参与中支持、在支持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
(八)其他形式监督。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应视情吸收政协委员参加。重视发挥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区政协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积极配合上级政协开展联合监督,注重发挥网络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更好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四、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
(一)确定监督议题。区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可由区委、区政府提出,也可由政协广泛征求党派团体、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党政部门等各方面意见提出。充分协商后,由区政协办公室汇总提出建议,经区党政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讨论修改,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研究。其中,重点监督议题应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根据需要纳入区委年度督查计划,征求区政府意见后,报区委讨论确定。
(二)组织监督活动。区政协年度民主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形式、完成时限、承办部门等,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根据监督议题,区政协要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实施监督,邀请相关党政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座谈交流、听取意见。
(三)报送监督意见。区政协应当梳理汇总、分析研究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和建议,运用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民主评议报告、大会发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党组会议或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
(四)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民主评议报告等,区委和区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区党政办督查室要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区政协也可通过调研视察等形式对重点监督意见进行跟踪问效。每年年中或年末,区政府应将重点监督意见落实情况和提案办理情况一并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
五、建立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一)知情明政机制。区委和区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重要会议、与监督议题相关的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工作安排,党政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并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区委和区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区党政办公室和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区政协办公室应加强与党政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衔接,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监督工作加强同党政部门等的对口联系。
(三)办理反馈机制。办理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区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区政协应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四)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应为委员参加监督活动提供必要保障。建立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
六、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区委要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区委工作总体部署和督查工作体系,给政协出监督题目、交监督任务,听取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不断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办理政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作风建设的监督意见。
(二)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区政协党组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要切实把握监督的方向和原则、节奏和力度,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把民主监督纳入政协协商民主工作全局,促进民主监督工作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等工作协调配合。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要贯彻落实政协党组部署,做好相关民主监督活动计划、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提高监督组织化程度。重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政协委员履职服务管理,把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作为委员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政协委员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发挥政协委员中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强政协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监督能力和水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政协委员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始终珍爱和维护自身良好形象。
(三)营造良好支持民主监督良好环境。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发挥好各级政协理论研究会平台作用,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区委宣统部门要把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工作计划,及时宣传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宣传报道力度,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