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
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与“三项机制”相配套的综合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江苏省年度综合考核规定(试行)》《常州市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定(试行)》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年度重点任务,紧扣“六个高质量”和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区干部深入解放思想、勇于担当作为,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园区(镇、街道)和区级机关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年度综合考核,包括推进或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强党的建设年度成效的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综合评价、系统分析,客观公正、科学精准,注重实绩、考用结合,分级管理、简便易行,改革创新、持续完善的原则,实行年终考核与平时监测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研判相结合。
第六条 成立区考核工作委员会。区党工委(区委)书记任主任,区管委会主任、区政府区长和区党工委(区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其他区党工委委员、区委常委任委员。区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综合考核政策规定,确定年度综合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审定年度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区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区考核办)。区考核办设在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区党工委委员、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区考核办主任,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区经济发展局主要领导任区考核办副主任;区纪(工)委监委、区党政办公室、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统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兼任区考核办成员。区考核办负责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提出建立健全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制度的意见建议;
(二)牵头提出年度综合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
(三)统筹组织实施年度综合考核工作;
(四)监测预警、督促检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五)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建议;
(六)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工作;
(七)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八)完成区考核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区各考核牵头、责任部门。各考核牵头、责任部门在区考核办统一组织下,按照考核工作分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研究提出指标设置建议,开展监测评价,加强日常督查指导,协同推进各项考核工作。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九条 考核指标设置坚持系统思维、全面考量,实事求是、适度加压,突出重点、体现差异,优选量化、持续改进,最大限度调动和保护好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条 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总体分为园区(镇、街道)推进高质量发展成效、区级机关部门服务高质量发展成效和加强党的建设成效指标,着重考核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情况。
第十一条 园区(镇、街道)年度综合考核指标,包括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强党的建设成效指标,另设满意度评价。其中,推进高质量发展成效由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构成,另设加减分项;加强党的建设成效指标主要由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含“三项机制”)、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委(党工委)抓党建工作等构成,另设加减分项;满意度评价主要围绕效能提高、民生改善、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等方面设置。
第十二条 区级机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指标,包括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强党的建设成效,另设满意度评价。其中,服务高质量发展成效指标围绕高质量发展指标、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绩效管理、创新创优等情况设置;加强党的建设成效指标主要由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组(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等构成;满意度评价主要围绕效能提高、作风改进、勤政廉政等情况设置。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把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加强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年度工作成效;抓班子带队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情况;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净化政治生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等。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情况;组织领导能力、专业素养、团队精神情况;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开拓创新,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履行“一岗双责”、廉洁从政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等。对党委(党组)书记应注重考核抓党建的年度工作成效。
第十四条 考核指标由区考核工作委员会审定后,一般于每年上半年下达。除因国家、省、市、区重大工作部署或其他重大原因确需调整的,指标下达后一般不作变动。确需调整的,由区考核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建立健全考核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设置分值权重,邀请相关专家开展研究论证,不断增强考核的导向性、针对性、科学性。
第三章 程序方法
第十五条 区考核办统筹做好综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园区(镇、街道)、区级机关部门推进或服务高质量发展年度成效考核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加强党的建设年度成效考核指标由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满意度评价由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委托相关单位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由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员绩效考核工作由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第十六条 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按照平时监测、半年评估、年终考核、综合评定等基本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平时监测。由区考核办会同区党政办公室等部门,采取抽查督查、监测预警、督办提醒等方式,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重大问题应向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报告。
各被考核对象接到预警督办通知或督查通报后,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分别向区考核办及有关部门反馈。
第十八条 半年评估。由区考核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评估意见,经区考核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及时反馈,视情召开评估会议,通报点评推进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成效、加强党的建设成效和督查整改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自查总结。由被考核对象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党的建设工作情况自查报告,以及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年终考核。每年由区考核办组建综合考核组,按照统一组织、分类考核、综合评价的办法,对被考核对象进行一次集中考核。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主测评。综合考核组召开考核测评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报告、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个人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
(二)现场考核。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法,核实被考核对象有关情况和干部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三)集中研判。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和综合研判,作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本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满意度评价。按照考核工作分工,由相关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民调、电话访问等方法,收集社会公众(含“两代表一委员”)、区相关部门等满意度评价意见,并折算成一定分值。
满意度评价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数据汇总。依据考核工作分工,各考核责任部门协同做好各项考核数据的采集、统计、校核等工作,报各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审核、管理,提供给区考核办。区考核办负责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汇总计分。
第二十三条 结果审定。根据年度综合考核情况,区考核办提出园区(镇、街道)、区级机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及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报区考核工作委员会、区党工委、区委常委会审定。
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根据园区(镇、街道)、区级机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及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情况、民主测评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提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报区党工委、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结果反馈。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结束后,区考核办应当向各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评价意见等情况。被考核对象有异议的,可向区考核办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针对改革创新、工作绩效等专项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并报经区考核工作委员会统筹决定后,将有关专项工作评比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四章 等次评定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综合考核等次按照分类评定的办法,依据综合考核得分排序确定。
第二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等次评定,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胜单位(优秀服务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三个等次,其中“优胜单位(优秀服务单位)”比例一般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40%。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以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为主要依据,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原则上按照30%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党政正职等次评定主要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和个人民主测评为主要依据,“优秀”等次原则上按照全区所有同类干部总数25%的比例确定;其他领导干部等次评定主要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个人民主测评、个人实绩为主要依据,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全区总数原则上按照所有同类干部总数25%的比例确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区考核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总结大会,对园区(镇、街道)和区级机关部门综合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获得“优胜单位(优秀服务单位)、合格单位”等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年度综合考核为“优胜单位”的园区(镇、街道)和区级机关部门,在干部选拔使用上优先考虑。干部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提拔使用。在同等条件下,对近期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优先作为考察人选。
第三十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在本类别排名末位的,或领导班子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应当向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书面报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可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责令整改。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综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经组织认定,应当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责令整改。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根据具体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经组织考察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七条 逐步建立综合考核信息化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信息共享的考核评价信息库。对被考核对象平时监测、等次得分以及历年名次变化等情况实行过程管理,作为对干部研判分析、培养教育、监督管理、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被考核对象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接受社会评价。对在年度综合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本年度综合考核作降等次处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九条 各考核牵头、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被考核对象在考核中存在形式主义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问责建议,由区纪(工)委监委和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按规定追究责任;因考核责任部门履职缺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区考核办提出问责建议,由区纪(工)委监委和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追究考核责任部门责任。
第四十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执行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考核举报制度,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区考核办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全区统一推行年度综合考核制度。确需开展其他全区性考核的,须经区考核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区考核办根据本规定制定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办法,组织各有关单位制定各类别指标体系及计分细则等。
第四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可由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党政办公室商区考核办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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