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水土保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新北区水土保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常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等法律、法规、规划和相关规定,结合新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北区范围内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利、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第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有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意见。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制度。
第五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范围内水土保持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行政审批局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
经发、财政、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按《常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划定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易发区范围。春江镇、孟河镇、西夏墅镇行政辖区范围内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新桥镇、河海街道、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行政辖区范围内,薛家镇、罗溪镇、奔牛镇镇区范围内为水土流失易发区。
第七条 在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报行政审批局审批。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形式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原件3份);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原件3份);
3.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复印件3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第十条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申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2.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局报送相关材料;
3.行政审批局收到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经审查合格,行政审批局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技术评审时间不在审批规定的时间内。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局的监管,生产建设项目完工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主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相关验收材料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编报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七)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八)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为对一般性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全面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续设计情况;
(二)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
(三)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其实施情况;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和水土保持工程经费使用情况;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农业农村局依据检查情况和各类线索,严肃查处各类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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