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充分发挥江河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组织实施了部分河道(段)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划定名录如下:
长江(录安洲)、苏南运河(新北段)、剩银河、浦河、扁担河、鹤溪河、永汇河。
特此通告。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