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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常州日报    
  8月6日获悉,常州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保障标准,提高部分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
  在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方面,今年8月1日起,常州市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平均涨幅为10%,最低十级因公标准调整至10140元/年,最高一级因战标准达到106670元/年。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的、18周岁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月66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过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在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方面,今年7月1日起,常州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平均涨8%,最低十级因公标准1510元/月,最高一级因战标准达到10969元/月;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到4284元/月、4018元/月、3672元/月;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分别提高至3420元/月、3242元/月和3064元/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1330元/月;参战参试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1322元/月。
  在提高部分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方面,今年1月1日起,常州市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三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472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3776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832元;对2020年12月31日前移交安置的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今年1月起发放护理费,每月标准为2360元。
  另外,常州市规定,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其中的最高标准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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