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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有关规定的通知
常住建〔2021〕152号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行业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文件精神,回应建筑业企业的合理诉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经二次公开招标确定的有关专业分包工程,其农民工工资专户人工费用总额拨款比例按下表执行。

专业工程


支付比例

桩基

工程

安装

工程

装饰

工程

幕墙

工程

钢结构

工程

智能化

工程

5%

10%

15%

5%

5%

10%

(注:支付比例指的是分包工程人工费用除以分包工程合同价的百分比)

二、项目竣工验收前,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账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施工总承包合同总价的18%。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时,应当提供各专业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结清的证明材料。

四、专业分包工程完工三个月后,如无相关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并且在专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将农民工工资专户中权属于专业分包单位的结余资金及时返还给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克扣或挪用。

五、总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专业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亦不得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任何费用。

六、总承包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按照《关于调整<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住建〔2021〕105号)有关规定扣除其企业诚信分。

七、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包确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其农民工工资专户人工费用总额拨款比例由总分包单位协商确定,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住建规〔2020〕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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