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新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障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补偿、奖励、补助、房屋拆迁重置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等标准明确如下:
一、住宅房屋的有关补偿、奖励及补助
(一)无违章建筑奖励:对于无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人,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二)搬迁费: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1000元。
(三)拆迁奖励费: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出房屋钥匙的,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每户不低于20000元。
(四)自行过渡补助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按照每平方米每月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过渡期限按被拆迁人腾空让房之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计算;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过渡费按每平方米每月6元的标准支付。拆迁协议签订时预付6个月,房屋交付时总结算。
1.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购买指定房源的,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购买指定房源的面积为计算单位支付自行过渡补助费;购买的房源分期交付的,按未交付面积支付自行过渡补助费。
2.采取统一安置方式的,以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支付自行过渡补助费;房屋分期交付的,按未安置房面积占总安置房面积的比例支付自行过渡补助费(先期交付的安置房面积以40平方米的整数倍计算扣除)。
3.房源均为现房、未购买指定房源、空关户,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自行过渡补助费。
4.按上述标准计算,如前18个月内低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18个月后低于1200元/月的,按1200元/月支付;安置房分期交付的不实行保底标准。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内的,另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给予租房补贴。
(五)移机移位费:电话移机(含宽带)每号补偿210元,有线电视每户补偿350元,空调移机每台补偿200元;房源为期房的按两次计算。燃气移位费,凭发票支付。
(六)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按每户1000元给予补助;50~100平方米的,按每户1200元给予补助;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户1600元给予补助;房源为期房的按两次计算。
(七)节余面积补助:
1.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全部或部分放弃购买指定房源的,以放弃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项目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2.采取统一安置方式,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总面积(拆迁时点总面积),超出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重置成新均价的2.5倍给予补助;放弃购买统一安置房源的,安置房购房补贴上浮10%予以货币形式结算,放弃部分不享受节余面积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的有关补偿、奖励及补助
(一)家庭作坊
房屋按照拆迁重置价格评估补偿,另按实有设备台数补贴搬迁费,大件1500元/台,小件500~800元/台;领取营业执照并实际正在经营的,每户补贴5000元。
(二)企业
1.土地补偿标准: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书载明土地面积为计算单位,按土地区域分类确定补偿标准。其中,中心区域范围为东至新北区界,西至春江路,南至天宁、钟楼区界,北至北海路范围。具体补偿对象由属地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见下表:
类别
补偿标准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集体土地使用证)
中心区域范围30万元/亩,以外范围27万元/亩
租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实际缴纳租金未办理登记证书
10万元/亩
2.设施设备搬迁处置补偿:不可搬迁生产设施设备根据设计使用年限,按评估净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由拆迁人处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原单位处置的除外,且该设备不予补偿);可搬迁设施设备:按需搬迁生产设施设备(仅指需拆除、安装和调试的设备)评估净值的20%给予补偿。
对拆迁中涉及无明确拆迁补偿标准的特殊设施设备等,由被拆迁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属地镇(街道)会审后补偿。
3.停工补偿:因搬迁导致停工停产的损失(含职工停工损失),按其房屋评估总额(含装修)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6%给予补偿。或者按实际待岗的职工人数(缴满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人员)计算,以该企业上一年度的人均月工资(仅含工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偿,但不得少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补助。
5.拆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
6.腾房奖励: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腾房让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
7.综合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
(三)拆迁使用中的学校、卫生院(所)、敬老院、文化站等公益性房屋,电灌站以及村组办公房的奖励、补助标准参照企业标准执行。
三、其他
(一)其他各项标准详见附件。上述各项标准及附件标准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特殊情况,上述补偿不能涵盖的,可以由属地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会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补偿。
(三)本通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新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表
2.新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成新对照表
3.新北区房屋拆迁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价格表
4.新北区住宅房屋阁楼及地下室认定方式
5.新北区统一安置方式安置结算价格及购房补贴表
6.新北区集体土地上工业厂房拆迁重置价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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