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
为切实保障和维护我区精神障碍患者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力度的通知》(常新政〔2010〕13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精神病防治康复相关救助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救助条件
1.新北区户籍且常住我区的精神障碍患者;
2.持有残联发放的有效残疾人证或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等十类人员);
3.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
4.在常州市德安医院或常州市新北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
同时具备以上前三款条件,可享受我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疗免费服药救助政策;
同时具备以上所有条件,可享受我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疗住院救助政策。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费用不包含伙食费和精神以外的其它疾病费用。
二、救助政策
1.药物救助。救助对象持残疾人证或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到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免费领取相应的精神病药物,药物救助的药品由区精神卫生中心负责采购、发放、管理,区精防办协助管理。所需经费由区级承担。
2.住院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并在定点机构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短期住院的(以三个月为一个疗程),最高救助额限定为6000元;长期住院的,年最高救助额限定为2万元。具体救助分三类:
一类是低保家庭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中符合医保用药、诊疗规定发生的费用,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按5:5比例承担。
二类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中符合医保用药、诊疗规定发生的费用,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家庭按4:4:2比例承担。
三类是一般家庭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中符合医保用药、诊疗规定发生的费用,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家庭按3:3:4比例承担。
三、资金来源
上述区、镇(街道)所需经费,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住院救助申请程序
1.凡持证且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办理医保补偿及市级救助后,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出院医保结算清单及救助单,低保证或边缘困难家庭等有效证明到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按标准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
2.未持证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在定点医院,出院时持身份证、精神病专科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等有效证明,并出具出院医保结算清单及救助单,到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按标准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
3.以上政策所需资金均由各镇(街道)先行实时支出,区级应承担经费,由区残联每年年底前集中与各镇(街道)结算。
五、有关要求
精神病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关心精神病人的疾苦,切实落实政策,加强服务,帮助他们积极康复,增强融入社会的信心,特别要做好对精神病患者的防管控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各镇(街道)精神病防控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要充分发挥管理效能,落实项目管理,制定工作计划,考核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等,全面落实精神病康复医疗救助政策。加强队伍建设,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增加现场督导频次、定期开展工作交流,提高本单位精神病防控专业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2.推行联动管理,落实责任机制。区残联、区卫健局和公安分局要协调,坚持有分有合,信息共享。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考核体系,职责明确,落实“目标责任制、药品采购制、定期随访制、基层月报制、按时例会制、考核奖励制”六项制度。及时完善各自的工作人员网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严肃各自的工作纪律,凡因工作不力在本管控范围内出现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明确项目职责,探索创新管理。精神病人的防治管理工作是民生重要工作,精神病人的肇事肇祸往往会引起极大的不良效应,影响社会稳定。各部门精防工作人员要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分析全区精防工作实施情况,确保全区精神病人能够及时救助、可防可控可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适时探索精神疾病管理新模式和新方法,加强信息化管理,高效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与康复工作,全力保障新北区人民的身心健康。
六、其它事项
本通知由区残联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符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