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新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新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新北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拟在迁让出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行为的项目建设方,即项目主体;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拟迁让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依法取得处置权的权利人;所称补偿,是指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所作的经济补偿;所称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居住问题的处置方式。
第三条 新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为新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补办”)具体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制定、方案审核、协调推进、项目验收、业务培训等工作。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属地镇(街道)”)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属地镇(街道)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实施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负责。
区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保障全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遵照下列流程执行:
1.区政府制定和发布年度拆迁计划;
2.区住建局牵头召集有关部门,会商确定拆迁范围;
3.属地镇(街道)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评审;
5.项目主体与属地镇(街道)签订委托拆迁协议;
6.属地镇(街道)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7.区征补办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将拆迁档案归档。
第六条 区住建局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拟拆迁范围内单位及居民的下列相关手续: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2.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含企业技术改造);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员间的析产、转让、抵押、出租房屋;
5.新增或扩大种植、养殖规模的土地流转;
6.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新办工商营业执照;
7.户口迁入或分户(婚迁、出生、军人转退、刑释等除外);
8.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期限一般为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的,不予补偿安置。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相关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中规定的用途为准。
被拆迁房屋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涉及证书载明的超建面积及其他实际测量面积,由属地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第八条 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可适当补贴人工材料费。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均不作安置,也不享受与拆迁安置有关的奖励。
第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方式或统一安置方式,具体由区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住宅房屋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被拆迁房屋拆迁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被拆迁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评估确定。
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被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属地镇(街道)应将被拆迁人拆迁房屋面积、补偿金额、安置情况等信息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实,纠正差错。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明确拆迁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协议双方责任等事项。住宅房屋的安置申请与回复中应明确安置人员信息、安置总面积、安置房地点、安置房款等事项。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房屋拆迁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价格,涉及房屋拆迁的有关奖励、补助、补贴等费用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住宅房屋货币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 货币安置方式是指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货币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方式。
第十五条 货币安置方式补偿包括拆迁补偿和货币补贴两部分。其中货币补贴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补贴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及指定购买房源市场价格拟定后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可选择购买政府指定房源。
(一)房源及结算基准价格:拆迁项目启动时,区政府或属地镇(街道)负责组织可供被拆迁人购买的房源,并在拆迁现场予以公示,结算基准价格根据指定房源市场价格结合拆迁项目实际需要等因素进行商定后报区政府确定。
(二)购买面积:购买指定房源的户型面积应遵循与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最小最接近原则。购买指定房源面积小于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按基准价格进行结算,超出原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指定房源基准价上浮一定比例进行结算,具体上浮比例待拆迁项目启动时现场予以公示。
(三)被拆迁人选择购买政府指定房源的应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结清购房款,指定房源为期房的预扣购房款。
(四)其他相关费用:购买指定房源的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电梯运行维护费、税费(契税部分按政策规定减免)、管道煤气、汽车车库(位)、自行车车库等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住宅房屋统一安置方式
第十七条 统一安置方式是指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内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统一安置住房的方式。被拆迁人有多处住宅房屋,只拆迁部分的,按比例安置。
第十八条 安置对象
(一)正常安置
1.在拆迁范围内有户口、有合法房产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
(1)在拆迁范围内有户口,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
(2)服役前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士官。
(3)上学前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在校学生。
(4)服刑前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正在服刑的人员。
(5)户口不在拆迁范围且未在新北区安置过的被拆迁人的配偶。
2.原属拆迁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农转非,但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3.在新北区已拆迁安置的人员,其他住宅拆迁时,不再予以正常安置,被拆迁房屋按规定予以补偿。
(二)照顾安置
1.被拆迁人是现役军官,可照顾安置1人次面积;其配偶已随军,且户口不在拆迁范围的,可照顾安置2人次面积。
2.正常安置人员中有已达婚龄而未婚的(不含离婚、丧偶),或夫妻均为正常安置人员且均尚未生育的,可照顾安置1人次面积。
3.在新北区已经享受过正常安置,婚嫁到拆迁范围并迁入户口的,可列入照顾安置对象。
4.非拆迁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有关单位批准,在拆迁范围内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过其他方式在拆迁范围内取得住宅,其他地方无住房的,其常住家庭户籍成员可列入照顾安置人口,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原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5.子女均已成家且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只能安置2人(含)以下的,可照顾安置1人次面积。
6.祖籍在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实际不居住(空关户),可照顾安置2人次面积。
7.被拆迁人系单身(鳏寡孤独)且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安置1人次面积。
8.自然村整体拆迁,户籍在拆迁范围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无房屋拆迁的人员,可列入照顾安置对象。
(三)优惠购买
1.正常安置人口中,有已婚人员未将配偶户口迁入的,可购买1人次面积。
2.被拆迁人家庭中,有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官,可购买1人次面积。
第十九条 采用期房安置、原属正常安置对象,在过渡期间结婚(其它地方已享受过正常安置的除外)或生育新增人员的,可按人次增加正常安置指标,原未婚、未育照顾安置指标取消。过渡期间达到上述照顾安置第2条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采取统一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可购买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按正常安置、照顾安置、优惠购买人次,每人次40平方米核定,计入双方签订的安置申请与回复。安置房指标,不可转让给他人。安置房户型根据安置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小最接近的原则确定,楼层差价另行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结算涉及的购房补贴、结算价由区政府另行制定,并适时予以调整。各安置小区的市场定销价由区住建局会同项目主体和属地镇(街道)拟定,报区政府同意后确定。具体结算方式如下:
(一)根据正常、照顾、优惠购买分档给予购房补贴。如正常、照顾、优惠购买面积超出原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购房补贴需相应降低一档。
(二)安置房购买面积在给予相应购房补贴后,按结算价进行结算;因户型匹配等因素,被拆迁人增加购买的安置房面积按市场定销价结算。
(三)安置房分期交付的,先期交付的房价待最终全部交付时一并结算。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二条 擅自将住宅房改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或者将住宅房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处理。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拆迁利用住宅房改作营业用房使用的房屋,仍按住宅房评估补偿,不安置营业用房。如有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相关经营许可证、至拆迁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可由属地镇(街道)会商后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使用中的学校、卫生院(所)、敬老院、文化站等公益性房屋,根据产权归属对产权人按被拆迁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评估补偿,并由产权人对使用人进行统筹安置;已停办或非经合法渠道转作它用的,对房屋产权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合法转作它用的,按新用途房屋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拆迁村组办公房,按被拆迁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评估补偿,由所在地镇(街道)对其统筹安置。
拆迁电灌站房屋,按被拆迁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评估补偿,附属水利设施由拆迁人按土地附着物标准补偿,不安置住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拆迁补偿安置的,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新征指〔2016〕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但未结束的拆迁项目按原办法执行。如执行中国家、省、市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建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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