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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新政 职工医保门诊待遇大幅提升
发布日期:2023-02-02   来源:常州日报    
  2月1日获悉,常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自今年1月1日起,常州市职工医保门诊待遇大幅提升。
  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水平提高。降低“起付标准”、抬高“支付限额”、增加“支付比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由1200元降低至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无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费用限额提高5000元,即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提高至9000元、10000元和11000元。
  对门诊超过11000元的,且在10万元以内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并符合首诊转诊规定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比例为60%。
  门诊特殊病待遇保障水平提升。新政实施后,常州市将继续保留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门诊特殊病种由6种统一扩容至11种23类,统筹基金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支付,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待遇均不设起付标准。
  医保个人账户实现“家庭共济”。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还可以用于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和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职工医保等的个人缴费,以及用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自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统一调整到统筹地区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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