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订阅 | 网站导游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村务公开 | 社务公开 | 政务邮箱 | 网站地图
今天是:
站内搜索: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政府采购
依法行政
收费公示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领导分工
领导之窗
政府工作规则
政府机构职能
政策解读
政府文件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重要会议
政府重点工作
计划总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政府工作报告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其他专题报告
政府人事任免
政府应急管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其他重要信息
文件标题
关于调整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相关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DE001-C0000-2008-022
产生日期
2008-11-1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常新政[2008]080号
内容概述
《通知》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相关标准“调整参保对象的范围”、“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补偿的标准”、“参保人住院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调整为80000元”和“规范门诊补偿办法”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发布日期
2008-11-21
公开内容

 

 

关于调整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修订)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

    根据市委《关于印发常州市卫生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发[2008]23号)及市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常卫基妇[2008]185文件要求和省、市相关会议精神,经区合管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常新政[2006]41)相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参保对象的范围

          1.未参加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居民。

          2.经区人民政府或区合管会批准的其他居民。

    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09年度我区农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原来150元增加21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增加5元,区、镇(街道)财政补助各增加20元,个人缴纳标准增加15

    三、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补偿的标准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从我区实际出发,对住院医疗费用具体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2009年度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分段计算结报,具体补偿标准为: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300元起付):

    不分段                补偿75%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500元起付):

    3000元以下            补偿50%

    3001-30000部分      补偿80%

    30001元以上部分       补偿70%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1000元起付):

    10000元以下           补偿50%

    10001-30000部分     补偿80%

    30001元以上部分       补偿70%

    非定点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减半执行,民营医疗机构不在补偿范围。

    四、参保人住院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调整为80000元。

    五、规范门诊补偿办法

参保人在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可报范围内的门诊药费享受15%的农保即时补偿,单次刷卡申报金额或每日累计申报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全年门诊药费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500元。2009年度门诊药费补偿自20091120091231止。各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品结报经费,由各单位先行垫付,经区合管办审核后,按季度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拨付。

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衡山路8号
技术支持: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06004659号

本站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