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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DE001-D0000-2009-015
产生日期
2009-04-14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常新政办[2009]016号
内容概述
《通知》分14条对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发布日期
2009-04-27
公开内容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对困难群众实施更加有效的医疗救助,促进我区医疗救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社会事业局修订完善了《常州市新北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常州市新北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对困难群众实施有效的医疗救助,促进我区医疗救助体系的完善,根据区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常新政[2008]80号)和《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08]8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是指区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持有本区户籍的特困群众,由于患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所实施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
  (一)五保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低保边缘群众;
  (四)享受40%生活救济费的精简下放老职工;
  (五)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伤病及伤病后遗症复发住院的;
  (六)因患下列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困难群众:白血病、尿毒症和慢性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急性脑中风、严重烧伤、重度精神病,经区卫生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医疗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自购药品等原因发生医疗费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经认定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五条  医疗救助形式:
  (一)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经费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
  (二)五保对象、低保对象持相关证件到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参照区政府《关于印发新北区卫生惠民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新政[2009]9号)文件精神,享受“十免十减半”优惠政策;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四)医疗救助对象确诊为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较高,个人垫付有困难的,经个人申请、村委(社区居委)调查、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核、审批,在其住院治疗前或治疗中,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事前”或“事中”一次性临时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分别为: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3000元、低保边缘群众2000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1000元;
  (五)医疗救助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过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六)医疗救助对象经市慈善金救助后,救助标准低于按本办法补助金额的,可按区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差。
  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的起付救助线和救助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五保对象患大病住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不超过封顶线全额救助,超过救助封顶线部分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大病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在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救助80%;
  (三)低保边缘群众和享受40%生活救济费的精简下放老职工本人患大病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在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救助80%;
  (四)因患特定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困难群众住院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在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救助50%;
  (五)见义勇为对象因见义勇为行为伤病或伤病复发,按其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享受不超过救助封顶线医疗救助;
  (六)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
  第七条  区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基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等多渠道解决。
  (一)由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分别按当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二)慈善资金转入;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加强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一)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纳入区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区民政局应根据审核、审批情况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用款计划,并为每位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账,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及结算凭证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三)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救助资金支付给区民政局,通过“一折通”或以现金支票发放到医疗救助对象手中。
  第九条  医疗救助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三)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条  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资料、医疗保险补助凭证、五保证、低保证等资料;
  (二)村(居)委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区民政局;
  (四)区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核实,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并向区财政局、卫生局报送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的组织与实施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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