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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DE001-D0000-2009-029
产生日期
2009-07-2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常新政办[2009]037号
内容概述
通知》分17条对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规范。
发布日期
2009-07-22
公开内容

关于印发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对象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未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生除外),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非职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规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经办机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全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个人账户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参保工作和老年养老补贴审核工作,具体业务由镇人力资源保障站指派专人在区经办机构指导下进行操作。
  第三条  《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老年居民享受老年养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本人无任何固定的养老保障收入;
  (三)家庭成员已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
  “本人无固定的养老保障收入”,指本人没有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或单位养老保障收入。
  社会养老保障收入包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民政或其他政府部门按月发放的下列款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包括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离退休金(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养、退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退养金;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无工作的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贴和已享受统战部发放的起义投诚、特赦人员生活费;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社会养老保障收入的款项等。
  单位固定养老保障收入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发放的生活费等。
  已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可同时享受老年养老补贴。
  第四条  《办法》第九条“前补”是指: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由本人提出“前补”的书面申请,“前补”只能一次性前补,且不能超过15年的年限。每前补一年,个人缴纳保费总额的80%,区、镇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保费总额的20%(区财政补贴10%、镇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10%)。
  享受镇财政定补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选择前补,从前补之日起,停止享受原定补待遇。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前补”的,享受规定的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此后办理“前补”的,不再享受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并按办理补缴时当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农村低保人员正常参保时,按正常缴费程序缴费后,凭缴费凭证、户口簿和低保证到所在镇财政所报销。
  第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军龄视作缴费年限,是指在本《办法》实施前后参保人员的军龄,都视作缴费年限。
  第七条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参保时,应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在行政村办理参保手续。各行政村指定专人将参保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所在镇人力资源保障站,输入计算机;各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在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建档后上报区经办机构复核,区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由镇人力资源保障站打印《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区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所有信息录入数据库;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打印缴费储蓄卡,由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将《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储蓄卡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参保人员今后凭缴费储蓄卡到所在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缴费。
  第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保:
  (一)户口迁出本区;
  (二)服兵役提干;
  (三)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
  (六)死亡。
  第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是指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参保人员无力续保,而非本人恶意停保、断保的。发生以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社区)、镇审核,报区经办机构同意后方能中断缴费。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个人账户计息办法:个人账户实行复利计息,个人账户资金按上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为当年度计息利率进行结息,并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当本年度银行计息标准调整时,除特殊情况外,计息利率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由本人持《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户口簿和两张一寸近照,到所在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办理相关手续;镇人力资源保障站审核参保人员资料后,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测算审批参保人的领取待遇,并换发《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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