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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DE001-C0000-2010-031
产生日期
2010-06-2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常新政规[2010]001号
内容概述
《通知》从征收管理、使用管理、返退管理、其它等四个方面对新北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
发布日期
2010-06-25
公开内容

关于印发《新北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北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新北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管理
  1.收费标准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在工程开工建设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总面积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2.收费程序
  需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项目严格执行“先费后证”的规定。专项基金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城建局窗口按照规划建筑总面积和收费标准核定基金金额并开具缴费通知单,区会计中心负责代收并开具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凭缴款收据到区城建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使用管理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窗口开票、中心代收、财政统管、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2.专项基金由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墙改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建立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台帐和会计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专项基金由区会计中心代收后,直接解入财政专户,区财政局每年根据区会计中心提供的征收清单,将资金划转区墙改办专户。
  4.专项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②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③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⑤代征手续费;
  ⑥经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三、返退管理
  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可向区墙改办申请返还已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规定如下:
  1.返退程序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各类建筑物,基础部位完工后(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墙体粉刷前),应分别向区墙改办申请验收,并在区城建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区墙改办提出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填写申请表,按政策规定返退墙改专项基金预收款。
  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
  ①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或其它有关交纳凭证(复印件);
  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④建设工程节能设计文件(有关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文件);
  ⑤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⑥工程招标预决算书(工程量清单)。
  返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
  ①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或其它有关交纳凭证原件、复印件;
  ②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发票和送货单)、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外省、市需要常州市墙改办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③工程招标预决算书(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节能设计文件(有关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文件);
  ⑤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⑦墙改办新型墙材建筑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⑧常州市新北区新墙材发展基金返退审批表。
  资料齐全后报新北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按政策规定确定返退金额。
  2.返退标准
  建设工程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后,根据其使用墙体材料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情况,可按以下规定返退专项基金预收款:
  ①建设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常州市经江苏省新墙材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或外省、市经江苏省新墙材认定合格、又经市墙改办办理登记手续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要求的,在扣除代征手续费后,专项基金全额返还。
  ②建设工程(含基础部分)使用合格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与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60%以上(含60%),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还;使用非粘土烧结类的新型墙体材料,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退。
  ③基础部分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虽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但未经区墙改办验收的将按其建筑面积扣除15%计算。
  ④经区墙改办验收后,并在区城建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区墙改办提出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填写申请表,按政策规定返退专项基金预收款。
  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下列情况下不予返退:
  ①使用非粘土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低于60%的,或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
  ②建设工程主体、基础,未经区墙改办验收的;
  ③使用未经江苏省认定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外省、市虽经江苏省认定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但未经市墙改办办理登记手续的,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逾期未申请返退的;
  ⑤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了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⑥内外墙墙体已批灰粉刷的;
  ⑦在办理结算手续时,发现有以骗取专项基金返退款为目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其它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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