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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新北区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DE001-D0000-2007-032
产生日期
2007-10-0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常新政办[2007]043号
内容概述
《通知》明确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四个配套制度。
发布日期
2008-11-22
公开内容

 

 

关于印发《新北区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

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制江苏建设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我区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新北区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暂行办法》、《新北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新北区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和《新北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一日

新北区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06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

第三条  区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系统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在区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区政府法制办和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切实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具体要求及所占分值为:

(一)行政执法工作(25分)

1.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5分)

1)行政执法工作以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为重心,以服务、服从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宗旨。(3分)

2)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2分)

2.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20分)

1)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岗位清晰,责任明确。

2)执法人员通过岗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依法申领了行政执法证;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进行了备案年检;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3)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4)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5)不存在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24分)

1.规范性文件起草、备案工作严格执行《新北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委托执法备案情况。

3.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4.定期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执法情况。

5.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6执法证件、监督检查证件颁发、年检和备案工作执行情况。

(三)执法案卷管理(18分)

按要求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执法案卷应严格按照《新北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所规定的评查内容和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与落实(20分)

1.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2.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3.明确行政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并进行公示。

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5.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考核内容(13分)

1.法制宣传情况。(5分)

2.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情况。(8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采取社会评议、集中评议、领导及部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通过问卷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等形式,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文明执法和公平执法情况按百分制进行打分。

第九条  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与互查互评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四)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

(五)组织执法案卷评查。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评议考核的最终分数计算方法为:评议分数×40%+考核分数×60%=评议考核总分数。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并与人事部门公务员年终考评相衔接。 

第十三条  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区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不得被评为年度综合类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以及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均不得被评为先进。

对连续两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区政府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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