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北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一业主,被告为一物业公司,纠纷产生的原因即物业公司在小区电梯内安装了门禁卡,只有本幢业主才能刷卡乘坐电梯,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小区业主的对于小区公共部位的共有使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电梯内门禁卡。
该案虽为个案,但在常州地区此类作法并不少见,物业公司在电梯安装门禁卡的目的大多为“逼迫”业主按期缴纳物业费,某种程度上也提高了整个小区的安全系数,其初衷并不坏,但该行为是否侵犯了业主对于小区公共部位的共有使用权,而小区业主共有使用权的行使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法官将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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