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沙某向法院起诉称:2015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40000元人民币委托被告进口一只斯芬克斯无毛猫(雌猫)用于繁育幼猫出售获利,由被告负责雌猫的繁育、配种、医疗、日常生活以及幼猫的照顾、出售等全部事宜,原被告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出售幼猫的收益。2016年雌猫成功繁育三只幼猫,但因被告原因导致一只幼猫死亡,另外两只幼猫出售收益被告也并未按照约定的比例全额支付。因此,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妥善照顾幼猫的义务并拒绝支付约定收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被告返还雌猫及相应的检疫证书、进口许可证、获奖证书,支付约定金额的收益并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本欲养猫生财却致损,被告是否违约?是否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呢?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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