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某系新北区一家物业公司聘请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7月某日,廉某在家中非因工作原因自杀。廉某家属与物业公司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廉某家属遂提起仲裁,新北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廉某家属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四万余元。该物业公司不服,向新北法院起诉。
该案承办法官向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耐心释明,虽然廉某系自杀,但因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廉某缴纳社会保险,使得假如廉某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其家属可从保险基金领取的非因工死亡的各项保险待遇无法享受,因而物业公司有责任进行赔偿。最终,物业公司接受承办法官的释明,并与廉某家属在该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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