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北法院民一庭妥善一起特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一建筑公司,被告为一物业公司,纠纷产生的原因即物业公司认为其不是物业维修的责任承担主体、之前支付的物业维修费用都是从业主的专项维修基金中支出、其实际上未支付过工程款,现在无法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物管中心不予支付。为查明案件事实,该院依法追加物管中心为本案被告,经物管中心到庭查明,物管中心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原因是部分业主未交纳维修资金而导致无法分摊和拨付维修资金,而上述无法分摊和拨付维修资金总和与原告诉请金额完全一致。由此此类案件为新型案件,法律适用比较特殊,还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理解,法庭将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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