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魂断馒头店,责任由谁担?
发布日期:2017-08-28   来源:法院 

2016年4月17日晚18时45分许,90后的吕某进入一家馒头店就餐,在就餐过程中,吕某突然失去知觉后摔倒在地,抽搐。该店工作人员见状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处理,后吕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被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吕某父母忍着丧子之痛作为原告将该家馒头店诉至新北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0余万元。

该案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吕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从当时用餐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吕某系在用餐过程中突然失去知觉而倒地,并非如原告陈述的因被告经营场所的桌椅未固定,且地面光滑,桌子突然往前滑行,导致吕某猝不及防摔倒在地。在吕某倒地后,被告工作人员亦积极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求助。被告工作人员并非专业医护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在吕洋倒地且发生抽搐的情况下,不能苛求被告工作人员一定要对其进行紧急抢救,被告工作人员及时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且在现场积极配合民警及医护人员处理等行为,应视为被告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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