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一、第十五条,企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假期应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三、第二十九条,企业应支付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年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四、第三十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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