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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摘录)
(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7-03-22   来源:社会局 

一、第二十三条,持原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其独生子女入园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销保教费;其独生子女医疗费仍按上半年男方工作单位、下半年女方工作单位支付的原则,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报销,医疗费报销至十八周岁,丧偶或离婚后,没有再婚的,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工作单位支付。

二、第三十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七、第三十三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职责或者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单位,由辖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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