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牧〔2016〕7号
各市农委、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财政局:
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对于防止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还存在监管措施不到位、记录不规范、档案资料不齐全、补贴资金未配套、发放不及时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隐患。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范围
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屠宰过程中被割除的“三腺”、病变组织器官等,不包括屠宰后分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可食用的碎肉、膘、脂等。送至屠宰企业已经死亡的生猪不得擅自转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屠宰企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无害化处理方式与时限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处理的方式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人员可根据企业生产实际,确定每日进行处理或收集后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处理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三、无害化处理工作管理程序
(一)病害猪的确认。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员、驻场官方兽医应当认真履职,在生猪进场接收、待宰静养和屠宰过程中,发现符合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形时,应填写《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确认登记表》(附件1),注明货主姓名、病害猪和废弃物数量、处理原因等,品质检验员、官方兽医、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分别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病害猪和不可食用产品确认登记后,品质检验员或驻场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其移交给屠宰企业的无害化处理人员,无害化处理人员接受后应在《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确认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屠宰企业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理前应当通知驻场官方兽医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处理过程要通过远程监控系统或人工摄像记录保存。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和驻场官方兽医分别在《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2)上签字确认。委托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的,屠宰企业应与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病害猪处理到位。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交接时,应填写《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交接单》(附件3),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负责人、无害化处理中心接受人员、屠宰企业负责人及驻企业官方兽医分别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档案制度,按照月份进行归档,档案的内容应涵盖病害猪及不可食用产品从发现到处理、补贴资金申领和发放等全过程记录,以及处理过程的影像资料,档案至少应保存2年以上。
(三)信息报送。月报:每月5日前,定点屠宰企业统计汇总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4)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7日前,县级(含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月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数据,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汇总表》(附件5),审核后报送市级农委。每月10日前,各市农委对上月所辖县(市、区)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汇总表》(附件5),审核后报送省农委。当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现病害猪检出率超过5‰或低于2‰情况时,应随报表附相关情况说明。季报:每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各市农委对上季度所辖县(市、区)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汇总,按照月报表的格式填写,经审核、盖章后的纸质表寄报省农委。年报:每年1月20日前,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和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清算,填写《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及补贴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6),经两部门审核盖章后分别寄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四、无害化处理补贴的对象与标准
国家对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行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自宰经营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定点屠宰企业代宰的,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补贴标准: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屠宰环节的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800元/头,病害猪产品每90公斤折合1头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中央及省级财政对苏北、苏中、苏南地区分别补贴标准的76%、70%、40%,苏北、苏中、苏南地方财政分别负担24%、30%、60%。进场接收前已死亡病害猪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补贴(80元/头),不享受损失补贴。生猪屠宰企业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各地应将地方承担的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实行预拨结算制,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上一年度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于每年年初预拨本年度无害化处理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屠宰环节病害猪及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每年至少发放两次。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填写《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7),报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补贴申领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补贴资金的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情况,在收到补贴申领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均直接拨付到定点屠宰企业,提供病害猪货主的病害猪损失补贴,由定点屠宰企业在收到财政补贴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发放给货主,转账凭据同时报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一次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的屠宰量、无害化处理数据和补贴资金发放数据,接收社会监督。
六、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认真做好无害化处理过程监督、数据核实和统计上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及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配套到位,按时发放,专款专用。对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无害化处理监管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方式:省农委兽医屠管局徐威,025-86263092;省财政厅农业处王晨,025-83633387。
附件:1、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确认登记表
2、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3、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交接单
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5、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汇总表
6、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及补贴资金清算申请表
7、病害猪损失、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5日
附件1:
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确认登记表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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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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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至屠宰场时的病害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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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宰期间的病害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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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过程中的病害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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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品质检验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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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场官方兽医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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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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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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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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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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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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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部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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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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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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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签名:
备注:1、登记表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逐日填写,按月存档。
2、对于同一日未发生的项,不得为空,需用斜线“/”画掉,画“/”时要从左下角至右上角,要求画满格。
附件2:
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盖章) 编号:
处理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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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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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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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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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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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人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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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场官方兽医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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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负责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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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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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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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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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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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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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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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电话:
备注:记录表一式四份,上报农业、财政部门各一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3:
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交接单
定点屠宰企业: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处理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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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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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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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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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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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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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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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负责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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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中心接受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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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企业官方兽医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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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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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交接单一式四份,上报农业、财政部门各一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4: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病害猪损失补贴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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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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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屠宰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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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人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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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场官方兽医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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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宰期间的病害猪
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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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过程中的病害猪产品
折合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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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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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宰期间病害猪处理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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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过程中的病害猪产品折合处理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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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至屠宰场时已死亡的生猪处理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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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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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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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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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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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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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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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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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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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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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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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电话: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签字):
备注:月报表一式四份,上报农业、财政部门各一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5: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汇总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屠宰企业名称或
市、县(市、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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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猪处理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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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理生猪产品折合头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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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贴头数合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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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接收前死亡生猪处理头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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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头数合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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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屠宰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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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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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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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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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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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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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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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公式:4=1+2+3;6=4+5。
2.月汇总表一式三份,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省农委各留一份存档。
3.在区分列内,当县级报市时要填写“屠宰企业名称”;当市报省时填写“市、县(市、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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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电话: 分管领导: 填报单位(公章):
附件6: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及补贴资金清算申请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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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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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省级财政应补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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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实际清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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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已预拨资金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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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实际清算情况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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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猪头数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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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头数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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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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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负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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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负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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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清算欠拨资金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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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清算多拨资金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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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清算欠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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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清算多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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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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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猪损失补贴资金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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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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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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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猪损失补贴资金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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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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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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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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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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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信息统计要求详细至市辖区、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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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害猪头数=自营+代宰+所处理生猪产品折合头数;无害化处理数=病害猪头数+待宰前死亡生猪处理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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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害猪损失补贴资金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为80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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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财政负担40%;地方财政负担60%(其中,苏北地区省补60%;苏中地区省补50%;苏南地区省不补,由各市、县财政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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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病害猪损失、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申领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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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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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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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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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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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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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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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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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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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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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猪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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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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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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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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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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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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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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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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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
屠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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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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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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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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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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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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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领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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