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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2   来源:人社局 
 

常人社发〔201675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精神,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现就我市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11日起20181231,全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二、各辖市、区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自4月份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就业管理经办机构予以核退。

三、各辖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动态全覆盖。

各辖市、区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告。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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