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苏常州检验检疫局的监督下,常州某企业将一台不符合我国环保排放要求的进口轮式拖拉机进行了拆解销毁。
日前,常州某企业从巴基斯坦进口一台轮式拖拉机。江苏常州局检验人员现场检验时发现该拖拉机的柴油机铭牌未标明型式核准号,通过与发货人沟通及试验室检测确认了该拖拉机的柴油发动机排放指标不符合GB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第三阶段要求。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5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向企业负责人员详细宣贯了相关规定,并依据《商检法》规定,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相关责任人,并最终按照收货人意愿对该批货物进行了监督拆解销毁。
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进口企业,务必要切实了解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5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保绿色指标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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