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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促进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中组发<2000>18号)和《中共常州市委关于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的意见》(常发<2002>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和时间 1、凡提拔担任区委管理领导职务的干部(含担任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及明确职级的干部),在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正式下发任职通知前,均实行任职前公示。 2、对拟担任涉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职位的领导干部不实行任职前公示。 3、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七天。 4、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对拟新进镇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酝酿、讨论、选举,不再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公示内容 1、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参加工作时间、党派及入党时间、现任职务、近3年的年度考核结果; 2、公示对象的主要工作经历; 3、公示对象拟提拔担任的职务; 4、公示期间负责受理公示情况反映的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三、公示方式 1、张榜公布。即在公示对象任职单位设立公告栏,张贴任前公示,或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任前公示。 2、会议通报。即在公示对象任职单位或系统内召开工作人员或中层以上干部会议,通报任前公示内容。 3、快讯刊登。即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快讯》上刊登任前公示内容。 4、网上发布。即在新北区政府网、常州高新区党建网等网站上设置公告栏或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栏,发布相关信息。 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一般以张榜公布为主,必要时可辅以会议通报、快讯刊登和网上发布等方式进行。 四、公示情况的处理 区委组织部负责公示期间来电、来访、来信的接听、接待和反映情况的登记、汇总。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由区委组织部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1、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2、对公示期间所反映问题经调查核实影响干部任职的,由区委组织部提请区委常委会复议后重新作出决定,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对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暂缓期间,应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是否任职的决定。 五、其他事项 1、科级以下领导职务(不含科级)的任前公示,由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制度执行。 2、本制度由新北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