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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组部及省、市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区委管理的下列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干部: (一)镇、街道副科级领导干部; (二)区级机关正、副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工作职责,各项待遇与正式任职的干部相同。对试用期的领导干部视同正式任职的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区委组织部对试用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步骤为: (一)本人述职。干部本人准备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也可将书面述职材料直接提交区委组织部。述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人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考察。区委组织部成立试用干部考察小组,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全面了解试用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考察结束后须形成考察材料。 (三)作出鉴定。区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集体讨论确定试用干部考核结果。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区委下发正式任职通知。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区委组织部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后,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新北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