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专利奖励申请表 2.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外专利奖励申请表 3.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软件著作权奖励申请表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造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推进企业提高我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水平,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开委[2006]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获得申请地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内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在区内注册、纳税并形成区级财力的各类企业获得PCT及美国、日本、欧盟各成员国等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权;从事管理、咨询等为专利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属于本细则的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额度: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奖励6000元/件、800元/件和500元/件;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奖励300元/件;获得PCT及美国、日本、欧盟各成员国等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权奖励30000元人民币/件(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获奖。已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的,补足至3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向高新区(新北区)科技局科技管理处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内专利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专利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南京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4.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申请须提供单位证明。 (二)国外专利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外专利奖励申请表; 2.有关组织、国家和地区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被申请国家或地区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出具的有效受理证明材料(复印件); 4.单位证明。 (三)软件著作权奖励申请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软件著作权奖励申请表; 2.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授予的国家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受理盖章的申请材料第一页(复印件); 4.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申请须提供单位证明。 第五条 在资金管理上,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向高新区(新北区)生产力促进中心预拨专项资金。区生产力中心根据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定的金额发放奖励,法人领取奖金需附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自然人领取奖金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奖金发放单上签字。年终,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当年实际支付的奖励经费编制汇总报表,并据此向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理结算,余款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对新北区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资金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指导区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工作,并会同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九条 根据年度专利申请、授权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年终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各镇(街道)及相关从事专利管理、咨询服务的人员进行考核,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细则生效前已获得资助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再重复享受上述奖励;已获得资助的发明专利继续按原细则享受授权后年费或年度维持费资助。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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